什么,410万U被抢了?而且是在线下物理世界?
2023年1月1日上午9点,一则线下交易虚拟货币遭抢劫的消息在业内传开。据了解,受害者系参与线下数字货币投资者聚会,饭后在车内被控制,不法分子强行利用受害人面部识别解锁手机与钱包软件,将钱包内加密货币兑换为410万枚泰达币(折合人民币价值约2800万)后,旋即转移资金并离开。
相信对币圈略有了解的朋友们已听说了这件事。此事一出,迅速掀起热议,吃瓜之余,我也从刑法的角度来聊聊与虚拟货币有关的财产犯罪问题。
1.抢劫虚拟币,有罪!
比特币、泰达币……虽然名字听起来有钱味儿,但是看不见、摸不着。开头说的就是USDT被抢一事,现在问题来了,抢了虚拟币,也能以抢劫论罪吗?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的罪名,保护的法益是公民的财产权。讨论抢劫虚拟币能否构成抢劫罪,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虚拟币属于刑法上说的财产吗?
答案是,属于!
其一,虚拟币是有价值的。无论是被矿工挖出还是经发行问世,虚拟币的“生产”需投入人力物力。虚拟币可进行价值交换,以现实货币衡量的对价虚拟币的价值属性,使其有受保护的必要。
其二,虚拟币是可管理、可控制、可转移的。持币人可对虚拟币进行占有、处分、收益。持币人对自己账户中虚拟币的占有状态是排他的、稳定的,且虚拟币可经交易行为转移占有,具有交换属性。
我国《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文件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而早在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此类文件辨析的焦点为虚拟币是否具有货币属性,而并没有否定其财产属性,相反,承认了虚拟币可交易等财产性特点。
因此,以比特币、泰达币等虚拟币为犯罪对象,能够成立刑事罪名。
也就是说,如果甲对乙持有的虚拟币打起了坏主意,以非法手段排除乙对虚拟币的占有并且转移为自己所有,则甲成立财产犯罪。如果甲是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乙向甲转出虚拟币的,则甲构成前边谈的抢劫罪。
国内已有瑞安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1刑初873号涂某某、蒋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为鉴了。
所以,虚拟币纵然无形,亦是财产的一种,受我国刑法保护。财嘛虽惹人喜爱,但也不能靠偷靠抢啊!
2 .“抢币”等犯罪有哪些特点?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接触、进入币圈,参与到虚拟币交易中,且持有一定的虚拟资产。这种情况下,虚拟币作为个人财产的一种形式,逐渐进入大众视野,由此引发的或与此相关的财产犯罪数量将呈上升趋势。
就我目前观察,以虚拟币为犯罪对象的财产犯罪可体现出以下特点:
金额大。能被犯罪分子“盯上”的虚拟币,往往不是一个两个,而是动辄成百上千个。根据不同虚拟币的市场价格,折算成人民币,得出的金额往往相当大,乃至远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隐患多。这里的隐患,指的是滋生财产犯罪的安全隐患,不仅来源于部分持币人防范意识不足、生活中疏忽大意,亦来源于币圈的交易惯例与整体环境。例如,有一部分虚拟币交易是通过私下场外交易,无法受到较好保护。
金额难评估。除部分稳定币外,虚拟币的市值是波动的。在评估虚拟币财产折算成人民币的具体金额时,存在市值上下波动、标准不确定等问题。但是,一旦行为发生时,基本的涉案金额达到构罪标准、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财产犯罪。具体涉案金额在一定波动区间内如何最终确认,并不影响犯罪行为的定性。
追回有困难。如果被害人被抢的是一个钱包、一部手机等有形财物,除非该财物本身完全灭失,都有追回原物的可能。而虚拟币一旦被犯罪人转移资产,则可能在很短时间内通过多次匿名钱包或者匿名币交易等方式进行处理,结合部分虚拟币操作的隐秘性、交易的复杂性,追回受害损失的虚拟币存在一定的现实困难。
3.小结
总之,虚拟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与虚拟币有关的犯罪类型、犯罪手法、案件情形可能日渐多样化,值得国家和个人予以重视。
各位在投身虚拟币浪潮的同时,应注意个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注意虚拟货币领域的投资风险、交易安全,远离隐患,降低风险。
文章标题:被抢 410 万 USDT,这事有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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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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